(於中國新聞評論網刊出時改篇名為:《有必要對“佔領中環”亮出底線》)
2013-03-26 00:29:57
中評社香港3月26日電(作者 劉廼強)我很少先定了題目才寫文章的,通常是先寫了,到最後定稿時才把題目填上。這回破例,並且先訂了一個“阿媽是女人”的題目──《一定要正面確立「佔領中環」的非法性》。“佔領中環”當然是非法的,這一點,始作俑者戴耀廷在提出的時候首先就已經承認,而他的祖師李柱銘更公開爭著做第一個被告人。“佔領中環”的非法性既已無容置異,為何還須多此一舉的去確立?
關鍵詞在於“正面”這兩個字。從戴耀廷發表第一篇文章開始,至今已超過3個月,參與公然討論如何犯罪的人不斷增加,他們囂張地大叫:“我犯罪呀!你來抓我吧!”而特區政府卻一直埋首沙中,視如不見。這樣一來,反對派的群眾之間慢慢很合理地形成了一種預期:特區政府是不會、不敢、甚至不應該抓他們的。
另一方面,稍為看不過眼而作出不同程度回應的,則大受打擊。我個人的遭遇先不說,免公器私用;就以我前“匯點”的老戰友高達斌為例,他組織了一個以街頭行動為主的“愛港之聲”。這個組織十分溫和,“財外聯盟”的輿論指戰員《主場新聞》對它戰鬥力的評價,五粒星“愛港之聲”只得三粒半而已。但是它的《臉書》(facebook)網頁還被封了。公開在《臉書》鼓吹和計劃犯罪的人,和溫和微弱的抗衡聲音相比,待遇是天壤之別。因為惡人當道,善良的大多數市民紛紛關窗閉戶,謀求自保,並廣儲花生,靜觀其變。
回歸十六年,好人不得好報,在愛國愛港這圈子中,一早已經認了命,但壞人長期橫行無忌,只能說一句“天無眼”。以前公關教人處理危機,有“黃金72小時”之說,認為如不能於事發之後的72小時發出正面訊息,往後只會事倍而功半。在今天網絡年代,扶正闢邪的機遇期已進化至“黃金1小時”。如今事情出現了已經不是72分鐘,不是72小時,甚至已經超過了72天,還未有作出反應,大患已成,噬臍莫及。中央和特區政府不主持公道,維護法紀,結果只能如此。
我現在沉重宣佈:為處理“佔領中環”,我們整個社會,甚至整個國家,將會付出重大和深遠的代價。
“佔領中環”於立法會審議政改方案時一定會出現,規模多大、結果如何、損失多少,則視乎未來這一年多各方力量的互動。特區政府面對少數人對法紀的正面挑戰,無論如何,也必要針對“佔領中環”亮出底線,才能維護她的威信,對香港實行有效的管治。警務處長曾偉雄率先走出正確的第一步,提醒一些正考慮參與“集體違法行動”的市民,要留意參與這些活動有關的法律責任。在很快的將來,特首梁振英也需要就“佔領中環”作出表態。
一要表示將會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與市民一起努力,積極落實2017年普選。
二要表示此刻有更多和更迫切的事情,如土地、房屋、老人、貧窮等問題要政府優先處理。歡迎民間討論政改,但政府最快要明年才會開始“五步曲”,並於適當階段廣泛諮詢市民。
三要重申愛國愛港是特首的必須具備的條件,這是中央的關注點,中央已經再三宣示其立場,並且這也是基本政治常識。不愛國、不愛港的人沒有資格出任中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
四要告訴市民,合法的遊行示威是香港市民慣常的意見表達方式,但“佔領中環”已經逾越了《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條款,連教授法律的戴耀廷也開宗明義就承認這是違法的。這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行動,是不會得到民意的支持,和法律的容忍的。公開籌劃這違法行動本身也是犯法行為,政府已密切注視,於適當時候可能會隨時依法採取措施,參與者後果自負。
現在中央對政改的態度已經十分明確,於特首作出以上的表態之後,政府班子要有意識地在不同的場合不斷重申這官方觀點,苦口婆心的盡力宣傳和闡述,讓各界人士,包括反對勢力在內,都耳熟能詳,清楚知道參與“佔領中環”每一個階段的法律後果,再無誤解和僥倖之心。這耐心細致的工作十分重要,因為經歷過過渡時期港英的刻意埋下伏線,和回歸之後十多年的綏靖縱容,不少反對派分子,特別是少不更事的年青人,已經習以為常地認為只要打著“公民抗命”的招牌,便可以無代價、無風險地進行“快樂抗爭”,公然犯法。政府有責任去教化他們,先禮後兵,仁至義盡地盡早打破一些人的一廂情願幻想,並且獲得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中央和特區政府應該把“佔領中環”看作是一次難得的機遇,反對勢力過去多年實在太目無法紀,視中央和特首政府如無物,政府正好利用反對勢力這難以服眾,難以獲得內外同情的荒謬行動,重新建立原則、倫理、法治和紀律。積重難返,扭轉的過程必然痛苦,必然會付出不菲的代價,但是事已至此,我們已經不能有選擇的餘地。只希望能善於處理,盡量降低損失,並且爭取香港撥亂反正重生之後的人心回歸,和長久的繁榮和穩定。
此刻我們急須要做的,就是清楚說明“佔領中環”整件事情的非法性質。這方面,愛國愛港陣營的論述不多,說得最透澈的是宋小莊兄最近在《大公報》的文章“教唆‘佔領’屬預備犯罪”。問題是他是學大陸法的,雖然最終的道理跟普通法相差不遠,但不論思路和用詞都不一樣。特區政府需要盡快開發兩套材料,一套是學究式的從普通法立場詳細地闡述法律觀點,另一份是以一般市民都能明白的語言清楚說明道理和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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