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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香港的「恐怖人士」長洲司法覆核常客郭卓堅--有私樓,還有單位收租都可以成功申請到法援?!

長洲司法覆核常客,原來有仇共的國軍背境。
資產超標,卻神奇地長期成功申請法援──用納稅人錢去玩殘香港。
(他不但有私樓,還有單位收租--是誰批他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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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常客 - 司法覆核常客
《新聞》2016-11-10
郭卓堅計劃就梁振英等人就職宣誓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
 長洲居民郭卓堅計劃明日入稟高等法院,就行政長官梁振英,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石禮謙和蔣麗芸就職宣誓的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無效,應失去相應公職資格。
郭卓堅表示,梁振英4年前宣誓就任特首時,讀漏「香港」二字;黃定光上月宣誓時同樣是讀漏「香港」二字;使用英語宣誓的石禮謙將「Administrative Region」讀成「Administration Region」;蔣麗芸以普通話讀出誓詞中「人民」二字時,用諧音讀出。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95978-20161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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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黃媒對他的報導。】
郭卓堅是何人?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經常為長洲街坊謀福利,曾經入稟反對離島渡輪加價、石鼓洲人工島興建垃圾焚化爐。今次他跳出長洲,更成功邀請幾位著名大狀寫狀書,信心十足。


 一場為香港討回公道的法庭大戰,蓄勢待發。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
「你小心啲唔好得罪郭生啊,信唔信郭生告你!哈哈哈!」記者跟一頭銀髮的郭卓堅漫步長洲街頭,猶如村長出巡,沿途街坊都熱情地打招呼,他們愛把郭卓堅的「戰績」掛在口邊,並以此開玩笑。但街坊都很敬重他,記者跟他食海鮮,店東半價招待,「佢好肯幫人,幾廿歲人仲係好關心社會。」對郭讚不絕口。
郭卓堅在長洲居住了十七年,視長洲為家,身兼長洲街坊會主席,島上無人不識。街坊都讚他「為人民服務」,經常諗計為居民謀福利,例如定期在市區買米、油等日用品,以原價賣出,幫助低收入家庭。有島民說,連住屋都靠郭幫手,「我申請公屋,政府俾咗香港島上面啲樓我,都係多得郭生爭取,我先可以調番入嚟長洲。」
有至少九次司法覆核經驗的郭卓堅,今次可謂駕輕就熟。他請來四位相熟大律師撰寫理由申請法援法援仍有待批核,但郭卻胸有成竹。雖然他拒絕透露「軍情」,言談間卻漏口風說「重炮手」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戴啟思、大律師潘熙等都曾伸出援手。李柱銘證實,郭透過中間人尋求協助,「我一定會諗點幫佢。」
郭卓堅第一次司法覆核,是○六年入稟反對鄉事委員會選舉,「鄉委會唔係一人一票選出,只係由三十九個街坊,一人二十一票壟斷選出,非常荒謬!」退休老伯挑戰政府,當時人人以為他是滋事分子,但郭異常堅決,「民權係要自己爭取,如果覺得呢個政府唔可以忍受,就要企出嚟,多睇書,如果覺得政府唔合理,就去司法覆核,浪費啲時間都唔緊要!」
郭卓堅曾是民主黨地區委員,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回港後曾在律師樓工作,後來在司法機構任職直到退休,「七一年我參加保釣,俾警察打到住院,最後仲因為非法集會,坐咗三個月監。」有案底令仕途受阻,郭卻從此在工作中累積法律知識,退休後大派用場。他入稟反對鄉事委員會選舉,結果民政署主動提出庭外和解,承諾檢討及修改選舉章程,並支付堂費,這一仗令郭卓堅一生自豪。贏了漂亮一仗後,郭便開始在法庭上為長洲居民發聲,先後為離島渡輪航線加價、石鼓洲人工島興建垃圾焚化爐等事件申請司法覆核,雖然鎩羽而歸,但令郭在長洲成為人人敬重的大紅人,更被封為「長洲覆核王」。熟悉了遊戲規則後,郭進一步對香港政經大事進行覆核。一二年,郭申請覆核立法會選舉替補機制,可惜輸了官司。郭在法庭上屢敗屢戰,他自言絕對不是為打而打,「我每次都做足準備,中環大會堂五樓有好多基本法文件、剪報同判詞,我成日坐船過去睇到夜晚先返入長洲。」
他又教路司法覆核要有策略,「入紙之前我會寫信俾行會,試過有次寫一百封信,佢回信都係得短短一句話,『將建議交俾政策局』。但係我起碼證明到政府帶市民遊花園,唔聽市民意見。」郭有一子兩女,其中兩名女兒都在英國任律師。
已離婚的郭,獨居於東堤小築物業,一層自住,其餘兩層出租作度假屋,加上每月兩千多元特惠生果金,在長洲過着簡樸生活。每次司法覆核,郭都成功申請法援,所以成本只是入稟所需的費用一千零四十五元。他自言對「呃人政府」睇唔過眼,認為司法覆核是他能想到的最低成本的對抗方法,「我鼓勵大家如果覺得政府有咩做得唔啱,都可以申請覆核。因為如果我哋依家唔去回應,下一代嘅情況只會更差。」
司法覆核程序
司法覆核是指市民要求法庭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法的行動,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入稟,首先要遞交「申請許可通知書」,提出申請理據,要求法庭發出「許可」,並要繳交存檔費一千零四十五元。如果法庭給予許可,申請人便須在十四天內將副本及法庭指示送往答辯人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法庭之後會排期聆訊,然後宣告判決,敗訴一方通常會被判支付勝方的訟費;但是敗訴一方亦可以在二十八日之內上訴。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只要認為自己是受影響者,任何市民都可以就同一事件入稟司法覆核,但法庭會審視申請理據合理與否,未必每一事件都會給予申請許可。如多宗申請的理據接近,法庭會視乎案件性質、內容合併處理。

 《疑問》
 上文提及,郭卓堅是東堤小築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有放租渡假屋,有報稅嗎? 收入與資產有無虛報? 令他可申請法援司法覆核

* 他有三層東堤,ㄧ層自住,兩層放租渡假屋,及竟然可申請特惠生果金(双倍),理論上一定超出申請法援的資格…
資料來源:https://goo.gl/wN5Hk6
內文節錄: 壹週刊 - 1234 - 壹週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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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時聞香港點評)政治立場不同,可以令人變得好恐怖
如果因為政治立場不同,而不斷「司法覆核」,彷似不合他意就要告,而政府司法機關又次次受他玩,WHY?明明其資產審查己超過;是否其十分支持台獨、港獨,自然辱華雙恥也成了他吹捧對象,不惜出錢出力;某店慶祝2位失格議員而推出優惠,而他則不時抹黑... 原來香港仍有不少「恐怖人士」。
1. facebook不下幾十次提到炸水壩,此人好恐怖
2. 原來是國軍之後
3. 反共反到痴左線,視幾憶人的命如無物…
4. 教台灣炸水壩……其心可誅!
5. 不斷「司法覆核」有心找政府麻煩
6. 有心抹黑與他立場不同的店舖

7. 梁游已完不正正就是他的偶像嗎?捐錢者幾千也沒問題

笑騎騎曾鈺成撐通識,不只撐,要看看他撐的原因--通通都是歪理。

笑騎騎曾鈺成用歪理撐通識,用心歹毒。
黃玉山1122日痛批通識令學生滿腦歪理,並不知是非。擱了笑騎騎一巴掌!(link 見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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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科的貽害,無人不知!!泛政治化藉這科目蠱惑學生,詳情不贅言了。有良知的人都痛心反對力量用青少年做砲灰。
然而,就是有人為遂其政治野心,不惜陰陽怪氣地持續掏空社會的正能量!!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再推《拆「大和解」》及《誓完又誓,誰讓它成為風氣?——向上兩屆的立法會主席問責》(link見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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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時聞香港)小編支持取消通識科,從另一個角度是...「防止」教協集團黃屍老師洗腦,挽求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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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鈺成反對取消通識科 勉學生關心時事明辨是非
2016-11-17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認為,年輕人有朝氣、包袱少,可參與推動社會進步的政治運動,但要警惕弱點,包括閱歷未深,遇上複雜問題難作深入分析,甚至得不到正確結論。他反對有意見認為中學應取消通識科,但批評通識科忽略準確掌握事實的重要性,鼓勵學生多關心時事,在自由開放的環境下明辨是非。
曾鈺成在中文大學崇基書院畢業禮上致辭時,以孫中山的生平勉勵學生,又指反國教及佔領運動都有青少年走在前線,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都有青年人當選,年輕人已不只參與政治,且更走在最前線。
對於有指通識科鼓勵學生搞政治,而要求中學取消這科目,曾鈺成認為等同「愚民政策」,他反對這個消極,和違反教學原則的主張,形容好比將頭埋在沙裏的駝鳥。
曾鈺成贊同通識科能增加學生對時事的認識,能提高學生對政治的興趣是好事。但補充,通識科有其問題,是著重培養獨立思考的目標下,片面強調思考批判性,勿略全面準確掌握事實的重要,鼓勵學生以一知半解,對覆雜問題妄下判斷,並以獨立思考為名,拒絕接受與自己想法不同的意見。
曾鈺成認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不關心公共事務,在大事上糊塗,誤信謊言,都會令自己受害。而罔顧事實更是反智,鼓勵學生多關心時事,在自由開放的環境下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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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大和解」》
《誓完又誓,誰讓它成為風氣?——向上兩屆的立法會主席問責》

黃玉山狠批通識科


黃玉山有教育良心!狠批通識科!

黃玉山有教育良心!也擱了笑騎騎一巴掌(見另件)
看教育局回應便知有多廢。而局內通識科,已由黃絲人在把關,毒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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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學生激進疏離家國」 黃玉山狠批通識科
2016-11-23

香港公開大學昨舉行畢業典禮,校長黃玉山批評通識教育科「變異」,鼓勵學生在沒道德與價值指導下爭辯,致非暴力等核心價值亦可選擇性地任意踐踏。通識教育會會長許振隆認同通識科變質,通識教育教師聯會顧問張銳輝則指黃玉山的批評沒有根據,與早前建制派批評通識的口徑沒分別。
教局引述學者:助免走向極端
教育局回覆本報表示,通識科旨在助學生加深對事物的理解,發展多角度思考及獨立思考能力,教師必須把議題背景資料、正反理據充分鋪陳給學生。局方引述學者指出,通識教育科有助避免年輕一代走向極端或偏鋒,而這亦是教師在前線教育的體會。
黃玉山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曾參與政府於2000 年推行的教育改革,他昨致辭時稱,有過往的教改支持者抨擊教改,認為新課程使一些學生變得激進,導致他們疏離家國。他闡述學生須具備什麼能力時說,未經深思作批評,可能只證明一己思維狹窄, 「他們的姿態許多時顯示其囿於群眾壓力,未有明辨是非」,希望年輕人有道德勇氣和全局思維,作獨立思考。
他又說通識科實施不當,當年是為了讓學生文中有理、理中有文,如今卻變成以時事新聞為本的學習,課程結構鬆散,無指定教科書,學生在課堂只能作浮光掠影的討論, 「既無理論亦無原則為基礎,分析議題流於表面」。
通識教育會撐變質論:要答正反焗操練
黃玉山說,香港社會的共同價值包括公義、和諧共融、人權、言論自由、法治、國民身分認同、理性、尊重他人意見、不可用暴力等,惟不少人似乎選擇性強調某項價值觀,以此去違反其他價值。有些教師承認通識過分強調爭辯,以價值和道德為基礎的明辨是非、分別對錯已不再是學習主要目標,他認為這變相鼓勵學生在沒有道德與價值指導下爭辯,連大是大非問題,也因觀點與角度而變成灰色地帶,致非暴力等核心價值亦可任意踐踏。他又提到,年輕人與中國日益疏離,中史教育亦有大量可改善之處。
通識教育會會長許振隆認為,黃玉山說, 「大部分是今天的現象」,他指現時通識科不強調道德價值觀,致學生「大是大非分唔到」,考評方式則要求學生「既答正又答反」,令教師只好「技術性訓練學生」。
張銳輝:批評欠根據不負責任
通識教師教育聯會顧問暨中學通識科主任張銳輝則認為黃玉山不宜作沒根據、不負責任的言論,反問他有否親身看過中學課堂討論、有沒有看過課程發展處的教材,呼籲他看過相關資料才判斷。
黃之鋒斥侮辱教師
公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三年級學生、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曾應考文憑試通識科,他認為通識提倡獨立及批判思考,黃玉山的說法毫無根據、侮辱教師專業。

教育局發言人指出,通識科教師須靈活選取教學資源,不限於教科書內容,局方有為教師提供相關資源,學生亦應自行探索資料;而公開試並非根據考生的立場評分,而是根據其資料運用能力,論據、知識、概念和例子等運用是否恰當。

附:為遂其政治野心,笑騎騎用歪理撐通識,立心歹毒!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梁一鳴《初中中國歷史能否出生天?── 評新修訂初中中國歷史的實施前景》

《初中中國歷史能否出生天?── 評新修訂初中中國歷史的實施前景》梁一鳴
 2016-11-18 A12《大公報》(本次傳上的是足本原稿)

課程發展議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的籌劃, 終於對備受詬病的初中中國歷史課程作出了改弦易轍的修改,糾正以往過分偏頗朝代更替、治亂興衰循環的冗長論述,以及以往甲(政治)乙(文化)兩部分割,課時編排「重古輕今」導致近代史被腰斬等主要毛病。 新修訂的課程(下稱新課程)採用了「大歷史」宏觀框架,突顯中華民族在7000 多年歷中的形成、壯大、一統、融合和現代化 歷程,介紹 各個主要歷史時期的文化特色 和相關的香港歷史發展。課程結構由政治(65%)、文化特色(25%)和香港發展(10%)三大板塊組成。古代歷史與近、現代歷史的課時分配各半。整體而言, 新課程撥亂反正,打造了一個在初中階段有利於普及基礎國史認知的學習平台, 值得讚賞支持。然而,新課程也引來資深前線教師的批評, 主要是擔心「百年一瞬開歷史快車,教師難教學生難明」,「只有框架沒有血肉」、 「削弱朝代更替、拆散治亂興衰」, 「高舉盛世、報喜不報憂」,「文化專題過深,學生難明」, 「課時不足夠、老師不專教」、「中史科不獨立、效能沒保證」 等。造成這些疑惑,部分原因是由教師於對新課程的範式轉移未能適應,也有些具體因素是教育當局需要認真回應的 。 掉以輕心或處理不好,即使是一個改進了的新課程,也會在實施過程中失去預期的效果, 甚至重蹈舊課程的覆轍。

課程的合理性
教育當局必須讓教師站高望遠,循更宏觀的史學教育角度理解新課程最大的優點何在--新課程是「大歷史」取向,有利於學生對中華民族的發展進程建構一個宏觀、整體的認知概念。中國歷史上下7000年,內容包羅萬有,以150課時施教,必須有所取捨,擇優而教,達到課程的最佳效能。舊課程最大的缺陷是欠鮮明的歷史發展脈絡,學生只看到王朝循環興替,看不見民族發展和進步,而所謂「 點-線-面」的鋪排, 因缺乏大框架的支撐而流於空泛。空洞的東西留不住學生的興趣。加上對朝代的片面介紹,彷彿歷代興衰原因都大致相同,無個性可言。以宋代為例,學生只知積弱一面,而每個朝代興隆完了都走向積弱,學生不會知道政治積弱之外宋朝在文化及生活上如何多姿燦爛。在舊課程下,學生所認識的中國歷史非常不全面。新課程的「大歷史」進路, 是世界各國在普及基礎歷史教育時普遍採取的取向 。「大歷史」進路省略枝節,凸出民族發展的重要轉接點、重大歷史事件和人物、文化特色的演進、文明的成就、社會形態的變遷和國家、民族命運的風雲宕迭,更包含歷代志士仁人維護民族發展和生存所付出的奮鬥和犧牲;讀之,足以鼓舞民族情懷和建立民族歸屬感。這是國史教育的特殊使命。可以說,新課程的重新定位,更有利於優化教學效能。例如夏商周三代1200 年的歷史,凸出了有由萬邦到一統的政治演變和華夏文明的奠立; 秦漢兩代400多年,奠定了中央集權大一統的國家形態;三國魏晉南北朝400多年的分裂和民族融合,豐富了中華民族的多元民族文化,也下開了開放寬宏的隋唐文化。在「大歷史」框架下,朝代的興衰只是簡略交代而不會被忽略, 但關鍵的事件和人物會更突出和更有生命力。

不過,新課程的修訂者對「大歷史」、「大時段」的描述,用語有時不夠準確,對內容的鋪排也抓不緊關鍵要點。例如在中一級的第一個單元「華夏的起源與早期國家的形成」, 用11節課時處理4000多年的歷史發展,重點是否應該放在「神話傳說」和「新舊石器時代考古遺址介紹」呢?還是像舊課程乙部直接簡單地介紹早期多元文化的起源和特色(紅山、仰韶、龍山、良渚文化)就夠呢?又例如中二級「明代君主專制國家的建立與經濟、文化的變遷」單元, 內容提綱內的「君主集權政治」 與漢代以來的中央集權有何區別?中三級描述清朝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 應該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壯大或鼎盛」,而「鴉片戰爭後與列強的交涉」,更應明確為「列強入侵與民族屈辱」。上述種種疏漏,應在咨詢後再加以檢討和完善。

更令人遺憾的是,無論在各時期的「學習重點」或「預計學習知識內容說明」部分,均沒有交代朝代衰亡的處理方法。是否如教育當局所解釋,在每一朝代建立時交代上一個朝代的「亂與衰」為背景?這樣的處理方法自然嗎?為何不在課程大綱中有明確交代呢?那便不用令教師有「只談盛世、粉飾太平」的感覺。

課程的可行性
新課程預期中的成效,或會被自身設計上的缺陷牽制和削弱。設計上的缺陷包括內容過多、課時不足和超乎學生能力。 舊課程內容繁瑣(如王莽篡漢復古、宦官外戚相爭等),導致近代史和乙部文化史被腰斬。新課程的課時沒有增加,但減少了繁瑣枝節,理論上騰出了更多空間以處理文化內容和香港歷史簡介。香港發展的落墨不用多,也足以提高學生對歷史的親切感。文化史部分雖然並不是新事物,歷史本身就是文化,舊課程的乙部已經有;政治史中的百家爭鳴等內容其實也是文化史。但新課程裏文化史選材的份量與適切性,確實有認真檢討的必要,否則也會是頭腦發熱,課程臃腫,好事變壞事。例如要求中一學生「從青銅器看商、周社會與文化發展特色」, 真是費力而不討好。單是銅器的種類和名稱已嚇怕師生, 倒不如 改選「文字發展」,無論 趣味性和認受性都會較強。各歷史時期的文化特色,介紹一個典型就足夠了, 何需同時介紹長城與故宮? 有些文化課題漫無邊際,如「清朝文化發展」、「民國時期的經濟及文化生活」,簡直令人無所適從。 課程設計的通病是不顧現實,重量不重質,不懂 「少即是多」(less is more ) 的道理。


課程實施的保證
課程實施成敗的關鍵是教師的信心、能力與著力。香港特區政府不應迴避教育界「中國歷史獨立成科」和「專科專教」強烈吶喊背後所反映的深層意義。「獨立成科」是針對教育當局多年來對中國歷史教育的放任,讓學校隨意把中國歷史科 進行「統整」、「調適」、「刪減」 或「通識教育化」, 嚴重破壞了本科的完整性。今天,教育當局必須明確要求學校保證中國歷史課程被完整地、獨立地施教。沒有這個保證, 新課程的實施必然是枉然的。
「專科專教」標誌教師能力的提高和專業保證。當然,不可能要求每一位中史教師都是本科畢業生,但起碼他們要懂得如何教授新課程的內容, 特別是要掌握「大歷史」取向和文化史。教育當局需要安排大規模的再培訓,讓每一位任教新課程的老師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施教。另外,也要投放資源,安排老師到內地文化考察,並且要製作出色的教材套支援。
百多年的殖民統治,對中國歷史教育的限制和破壞甚深, 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沒有糾正,如今要撥亂反正,需要拿出勇氣和給予大力支持, 國史教育才能出生天。廣大的中史教師,也要同心同德,奮力復興中華民族歷史的承傳。


同時附上:《誰領國史出生天》     梁一鳴
信報財經新聞 A17  |   時事評論  |  2015-06-13
http://hongkongfirst.blogspot.hk/2015/06/blog-post_15.html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梁振英、袁國強,為何不作為?!

梁振英袁國強,為何不作為?!
支持你CY,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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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指出,2004年以前香港立法會宣誓從沒發生問題,從來都是正式、莊重的,2004年有1名議員提出要改變誓詞,司法覆核被拒。2012年有5位,2016年有15位,玩弄宣誓的議員不斷增加,「如四年後變成二十、三十個呢,那會是全體港人和國人蒙羞的事。」
王振民強調,特首、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有處理「港獨」的責任其中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有權有責執行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而特區立法機關,同樣有責任按照基本法來處理包括立法會宣誓在內的廣泛的「港獨」問題。他指,中央做中央的事情,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按照法律做各自的事情,共同應對「港獨」問題。

http://hongkongfirst.blogspot.hk/2016/11/blog-post_10.html  李飛記者會全文

http://hongkongfirst.blogspot.hk/2016/11/blog-post_8.html 張榮順  釋法草案說明全文

李飛 記者會全文

李飛 記者會答問全文

10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日(117日)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主持发布会。
何绍仁: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9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9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李主任负责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先生、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网络安全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

香港电台记者:想问李飞主任一个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次人大常委会启动释法程序会不会变成一个惯例,以后在香港的行动或者香港的情况都会按照这样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动释法,有关港独的问题会不会再有其他释法的情况?我们知道除了两位议员之外,还有几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这几位会不会也受到这次释法的影响,他们的公职会不会被剥夺?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李飞主任,刚刚香港电台的第二个问题想补充一下,三位议员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们很想确认这次释法之后有没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议员会不会被剥夺议员的资格?另外,之前行政长官在宣誓的时候,这个情况怎样处理?现在监誓人可以去决定到底议员的誓言是不是真诚的,或者有没有违反的?监誓人的权力会不会太大?谢谢。
中国评论通讯社记者:这个问题想问李飞主任。据我了解,之前全国人大释法一共有四次,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战时提出的,请问第五次全国人大释法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香港港独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今天发布会这个桌子快坐不下了,本来我还要请我的副主任张荣顺同志来。所以,我一并回答三个人的问题,还要把时间留给其他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不只是香港这一件事。第一,启动释法的条件和背景,是不是作为常态?你所关心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这是宪制权力,也是宪制责任,保障法律的实施也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香港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至关重要,所以,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目的是使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实际上大家看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是重大问题才释法,而且对属于基本法规定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没有做过释法。

有些人讲人大要自我约束,权力不要用尽,我们讲权力必须要用,这是职责,但是我们也不会去干预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如果出现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确实施,损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就要行使权力。现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们讲的港独问题,港独问题不是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违法,不是一般的政见。它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违法还不是法律问题吗?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现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问题。

回归之前,香港就存在着一股企图颠覆中央政府、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反动势力和反对势力,回归以后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始终是这股反对势力不认同一国,以各种所谓包装的口号,侵蚀一国两制、侵蚀基本法,架空人大。你们可以好好看看,这股思潮不是现在出现的,只是过去隐性港独不敢公开,到现在这些人也不敢公开地打出港独的旗号,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险恶的办法就是挑动年轻人。当然,香港回归时这些年轻人还没出生,他怎么能够受那个时候的影响呢?我想这些年轻人就受到了这些人的影响,受到他们的灌输,而且是有组织的灌输。所以,我相信这些年轻人再过若干年以后,也能看到背后挑动他、教唆他的这部分反对势力的真实面目,他也会受到教育的。这是就你们讲讲的所谓港独问题,这是第二点。

第二个问题,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我说的不完整,许安标主任可能会回答得更权威。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一个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有一个情况,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已经既判终局判决的执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来,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我带来一本书,是我们修改了立法法以后,法工委国家法室对立法法的逐条解释,这本书159页,大家可以看,有专门一段讲释法的效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们听明白没有,没听明白把录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个问题,在这之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我刚才讲了,按照基本法考虑到香港原来的法律制度,只要终审法院已经下了终审判决的可以例外,我已经把问题说明白了。再有,监誓人的权力问题。大家看这次解释第二条最后一款最后一项,对监誓人的职责,根据立法的原意作了阐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权威讲,基本法104条里读不出监誓人,我反过来要问他,公职人员的宣誓是不是很庄严的宣誓,监誓人监誓是宣誓必备的,所以监誓人负有重要的职责。不妨我把这一条再认真学习一下,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就是说,监誓人的职责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和有关法律对宣誓整个程序的规定当中,他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这顺便也要讲一下,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释法草案的时候,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按照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中都对参选人提出了明确的资格要求。另外,筹委会对上述这些就职人员,当然不限于他们,还有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专门作出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里是这样安排的,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都是行政长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的宪制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那么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就是我们现在解释条文里所讲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它不是一个地方宣誓,执行的是基本法宪制层面确定的制度。所以,监誓人应该是在法律上能够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且能够向中央负责的这样的人。我想这样的监誓人能够起到监誓的作用,担负起监誓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宣誓,从总统到法官到主要官员到议员,他的宣誓的监誓人必须是非常有权威,很公正,是要严格执法的。

我们这次解释当中,大家可以看到,监誓人自己的裁量权是有限的,谁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内容,只能按照人大释法所明确的含义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权力,既不能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宣誓不让人家通过宣誓。反过来,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也不能放过去。关于你们讲到的还有某些人在宣誓当中出现的这种或那种情况,张荣顺副主任在解释条文的说明中也讲到了,在某种情况下因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时出现个别疏漏,当即监誓人就有责任指出来,他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经违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经是无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问题。这个情况我们也考虑进去了,而现实当中也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我想评论个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你们从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问题,我想按我的记录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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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李飛脫稿 怒斥漢奸賣國賊
20161108 11:30

HKG訊】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後記者會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對基本法釋法的記者會尾聲時,忍不住脫稿怒斥港獨分子。「我氣憤,個別議員在立法會宣誓這樣一個莊嚴場合,不僅散佈港獨,更可惡的是侮辱國家和民族」……。「在座的香港記者,我看你們的歲數都比較年輕,很多人還不如我的孩子歲數大,對於侮辱國家和民族,我在這個地方要特別進行聲討。」他希望香港民眾不要忘記中華民族受到日本侵略者殘害的慘痛歷史,特別是日本侵略者侵佔香港也犯下了滔滔罪行。「中華民族有一個非常好的愛國傳統,所有的漢奸、賣國賊都沒有好下場」。

朗讀香港史 盼港人勿忘日軍侵華暴行

李飛現場拿出一本英國人法蘭克威爾士所著的《香港史》,大聲朗讀其中的片段。
我帶來一本書《香港史》(A History of Hong Kong),翻譯的是中文,他的作者是法蘭克威爾士( Frank Welsh),他在香港居住以後,他認為很需要寫一部香港史,這裡面有一段記述,我希望香港媒體能夠傳遞給香港的老百姓:英國人關於香港淪陷的記錄顯示出日本人犯下滔天暴行,香港確實發生了強姦護士、屠殺醫生和病人,以及武裝侵佔必然出現的種種罪惡行徑,急救站的湯瑪斯中衛提供了一份記錄,可以代表所有關於日本人可恥獸性的記錄。傷患被殺害後,醫生、醫務兵和丹菲爾(音譯)(這是一個上尉)被挑出來,他們上身赤裸,站成一排,在日軍的一陣狂笑聲中,他們被刺刀捅死或亂刀砍死。這本書還講香港淪陷後,華人承受了最慘重的痛苦,李淑芬(音譯)博士當時在九龍開設一家醫院,她估計至少治療了一萬名強姦受害者,許多人被刺刀捅倒在大街上,其他人受到更加令人咋舌的處置,有些人被用繩索穿過手臂穿在一起,被推進港口的海裡。

香港的很多人長壽,我想目睹這樣慘痛事件的香港人可能還健在,或者已經有多代在香港生活的人,即使受害的老人去世了,他們的後代也應該知道這個事情。
香港一個大律師和我講,他說這些個別議員不懂香港的歷史,不懂中華民族的歷史,他說他們沒有父母,我想他們不是真沒有父母,是他不懂得歷史…,如果還要支持這幫背叛國家、民族的人進立法會,搞分裂國家的這種嚴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活動,那麼我想這些人的立場,就是站到了當年法西斯的立場上去。

法蘭克威爾士的《香港史》全面敘述了18381990年間香港的發展歷史,對一些重大事件和問題,如律勞卑使團、港腳貿易、兩次鴉片戰爭、英國強佔九龍、新界、「香港海關封鎖」、19世紀末香港的瘟疫、香港與1911年的中國革命、香港與抗日戰爭、戰後香港的發展等,引證了大量原始史料加以論述。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張榮順 釋法草案說明全文

張榮順 釋法草案說明全文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201611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榮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
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公開宣揚「香港獨立」、「香港民族自決」等「港獨」或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憂慮和憤慨。「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港獨」言行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損害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並且對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
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一些宣揚「港獨」的人員報名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依法決定其中6名公開宣揚「港獨」主張的人不能獲得有效提名。1012日,在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或在誓詞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並侮辱國家和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香港社會以至於立法會內部、立法會與特區政府之間,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產生了意見分歧和爭議,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鑒於上述情況,並考慮到有關爭議涉及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正確理解和執行,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的規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該解釋(草案)已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現對解釋(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984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什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著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香港基本法頒布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六條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鑒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按照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這一規定至少具有四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
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解釋內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義,也是香港歷來有關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絕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能夠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進行就職宣誓,但個別立法會議員背離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的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這些人的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也是恢復立法會議員宣誓秩序的需要。

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

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間自發整理:13個疑似有問題的宣誓個案

民間自發整理:13個疑似有問題的宣誓個案
用市民之力把表格資料填好,四傳並送交律政司。

游蕙禎──對國家字詞說英文粗口,說支那,hk is not china

梁頌恆──有說支那,hk is not china,沒粗口。但宣誓時兩手指交叉,表示「反誓詞」。

劉小麗──facebook post承認不認同宣誓內容。個案進入司法程序。

梁國雄──有喊人民自決。宣誓不莊重──舉黃傘,攜帶831道具,高叫“雨傘運動、不屈不撓、人民民主自決、梁振英下台”。宣誓後高喊“撤銷人大831決議”、“我要雙普選”,撕爛“831決定”道具。

朱凱迪──宣誓時同樣有喊民主自決。

鄭松泰──玩倒轉國旗。誓詞加料,宣誓前表明不認為宣誓儀式可以達到抗爭效果。讀完誓詞後加上“全民制憲”、“重新立約”、“雨傘運動”等字眼。

羅冠聰──用問號句語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誓詞前高呼“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可推知他對宣誓沒有誠意。

姚松炎──誓詞加料自訂內容,雖誓詞中沒港獨語句,但已兩度被判無效。

張超雄──宣誓時撕831決議書,可被視作不莊重。

邵家臻──誓詞加料,宣誓後拍打搖鼓。

陳志全──宣誓儀式中加料。撕爛政府前天發出有關議員宣誓的聲明。宣誓後高喊“我是香港人”、“我要真普選”、“‘拉布’抗惡法”。

黃碧雲──宣誓儀式中加料。


鄺俊宇──宣誓儀式中加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