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府依法治港
守法──才是香港的真正價值。
─────────────
http://3g.takungpao.com/content.html?c=30,31,32,33,389,460,539,540,542,1271,1618,1619&url=/news/13/03/19/LTA-1546130.htm
《教唆「佔領」屬預備犯罪》
大公報 (大公評論/宋小莊)
某些人鼓吹的「佔領中環」,目前已處在籌劃或籌備階段,與一般不準備付諸實施的言論不同,應該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可能已經進入犯罪的預備階段。可以推斷,
「佔領中環」所針對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針對的法律是香港基本法,所使用的手段或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和離叛,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在工聯會舉辦的一場時事講座上,有人問, 「佔領中環」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這個小問題問得有意思,筆者感到值得試為解釋一下,以求證於高明。某些人鼓吹的「佔領中環」,目前已處在籌劃或籌備階段,但還沒有實施。根據刑法的理論,此與一般不準備付諸實施的言論不同,應該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了,可能已經進入犯罪的預備階段。
即使退一步說, 「佔領中環」仍處於言論階段,是否就沒有自由呢?答案也是確定的。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款的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什麼意見和言論都是自由的,其實並不然。上述公約第19條第3款還指出, 「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換句話說,言論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他人權利和名譽、國家安全以及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如果仍在上述限制內,則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否則就不再是了。
對此,香港特區的《刑事罪行條例》和《公安條例》都有不同的禁止性規定。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進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曾試圖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規定,但依這兩條, 「包圍中環」恰恰是具有煽動意圖的罪行。
該條例第9條對煽動意圖作了37項規定,其中有5項契合「佔領中環」、迫使中央屈服的情況,包括:「(b)激起女王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d)引起女王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和離叛。(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不管香港特區是否已經成為示威遊行之都,香港市民均當牢記基本法第42條關於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管號召「不遵守」的是什麼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