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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知法踩界 社會唾棄 石老師----內有疑似戴耀廷教授受訪片段「佔中戴耀庭假自首」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_neVkzS0co

知法踩界 社會唾棄    石老師

 佔領持續兩個月後,警察在旺角協助執達主任清除障礙時,與佔領人士多次爆發衝突,直至昨午已有逾百人被捕。「和平非暴力抗爭」無影無蹤,示威者更像被捅穿了蜂巢的蜜蜂一樣四散,企圖阻塞其他路段,滋擾民居,期間再與警察多番推撞,衝擊社會治安、衝擊法治。
 正如戴耀廷教授在三年前一篇文章中所說: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所有在法律管轄範圍內的人,在知道法律的內容後,能自行規劃自己的行為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或透過法律去進行某些法律所容許的行為。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諷刺的是,他也在踩界。
 法律的制定源自約定俗成,即社會普遍認可或接受的行為規範,制定了之後便要遵從,如不遵守,社會便沒有了法治。法治要求整個社會都要守法,其中三類人要特別注意:一、一般公民;二、執法者;三、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律從業員)。
 個別公民不守法,牴觸法律,而被司法機構判定有罪,就會受到懲處,因此,社會上每一個成員都會守法,不過,這是消極而被動的,如果人人守法,做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才是積極而正面的社會狀態,古希臘哲人也說,良好公民不需要法律(Good citizen needs no law)。可惜,這並非社會現實,法律的存在就是要規範人的劣根性,逼令其守法。
 執法者不要知法犯法,道理顯淺不過。我們要特別提出的是法律界(不單律師)或那些從事法律教育的人更應懂得尊重法律中的公義及其精神,不要詭辯,也不要在法律中尋隙狡詐,否則,便不適合從事相關工作,成為法律與公義的棄徒。
 網上流傳着一名貌似戴耀廷教授的被訪者訪問片段。(YouTube上搜尋「佔中戴耀庭假自首」或 點按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_neVkzS0co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9qJpq4zTQ   觀看)片段中,被訪者指:
 「自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佔領行動已變了質。所有事情在法律上,不論刑事或民事,均與他(戴耀廷?)扯不上關係,最多只可以說(指控)他們(三子)呼籲市民去佔領添美道。他又指其實也沒有太多人佔領添美道,佔領者根本沒有興趣佔添美道,卻去了佔領夏愨道,而他(戴耀廷?)並沒有叫人去佔領那路段,故這樣反而保護了他的權益!」
 有些人慨言自首,原來已經過精心計算,以其對法律的認識作詭辯,何其奸狡!網上世界弄虛作假是常事,我們不能確定片段中人的身份,但如果片段中真是戴教授,他是否適合做一位法律學者,值得懷疑。
 法治社會有賴每名公民守法,這是法治的根本。無視禁制令,罔顧法紀,令人齒冷,而執法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更應恪守公義精神,他們如知法犯法,或利用其法律知識,推卸法律責任,必遭社會唾棄。
http://www.skypost.hk/column/石老師工作室/007001004070/知法踩界%20社會唾棄/16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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