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簡介會上的講話(香港)全文
2014-09-01
全國人大就香港普選問題作出的決定后,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9月1日出席港府召開的簡介會并发表演講,講辭全文如下:
8月3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這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國兩制”偉大實踐历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是維護香港当前和未來大局穩定、維護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根本利益的一項重大決定,意義重大而深遠。決定通過后,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我和張榮順、馮巍先生專程來香港參加特區政府和香港中聯辦聯合舉辦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介會。這次來香港,一是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情況,二是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三是談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理解和體會,就香港社會关注的問題面對面地與大家進行交流和溝通。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情況
行政長官7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后,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議程。8月21-22日,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舉辦了三場座談會。香港各界人士564人出席了座談會,就香港特區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充分发表了意見。這些意見都如實地向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作了汇報。常委會會議期間,先后安排三次分組會議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出席會議的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和 12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都作了发言。8月31日下午的常委會全體會議有170名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充分說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据,在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本著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出的,是莊嚴而審慎的。
在參加常委會會議討論中,我深深感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香港社會政治情況、香港民主发展历程、香港社會关于政制发展的各种意見,其中也包括泛民主派的意見和主張,都十分了解。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僅深入討論了決定的具體事項,而且十分強調要深刻認識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實質,堅持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則,即必须堅持普選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則,必须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者擔任的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也十分理解香港社會的一些憂慮,這包括:首先是“占領中環”。從去年年初開始,香港少數人就在策划“占領中環”,搞所謂的公民抗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前,他們就放話,如果中央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要发動“占領中環”,香港許多人對此深感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感同身受,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表示了高度关注。大家知道,“占領中環”是違法活動,古今中外無數的历史和現實經驗告訴我們,如果因為有些人威脅发動激進違法活動,就屈服,那只會換來更多、更大的違法活動。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是充分考慮到這方面情況的,從維護法治,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角度出发,果斷地作出決策。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有人真正发動“占領中環”,中央相信香港特區政府,尤其是高素質的警隊和執法機構,在廣大香港市民的支持下,一定有能力加以處理,維護香港的社會安寧,維護廣大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中央始終是香港特區的堅強后盾。其次是無法實現普選。要落實普選,有关普選法案须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一些立法會議員已經表明,他們要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如果出現這种局面,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將無法實現,香港管治將更加困難,香港社會許多人對此深感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也充分考慮到這种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未获得立法會通過,就繼續適用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不會出現法律真空;從現實情況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据,切合香港實際情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決定的規定提出的普選法案,一定能夠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這是爭取普選法案获得通過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泛民主派中的大多數人是愛國愛港的,只要出于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見,就會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落實普選,對他們來說,同樣是最好的選擇。進一步講,只要香港社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凝聚起強大社會共識,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始終有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的途徑。再次是普選制度的发展。有些朋友看到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有“最終”兩個字,擔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的普選制度變成終局方案,再也不會改變。這里有一個基本道理,就是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不可能一成不變。具體來講,這次決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落實行政長官普選,要修改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而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中关于制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根本原則沒有改,即:根据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及其解釋規定的“五步曲”程序,也都還存在。因此,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辦法如何進一步完善,同樣要適用基本法第45條確定的根本原則,以適應香港的實際情況。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比前兩次決定的篇幅更長,內容更加丰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會議認為”的方式,闡明了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关的常設機关,其觀點和立場就是國家的觀點和立場,具有權威地位,是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指導方針。決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事項:一是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三是行政長官普選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四是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获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五是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当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下面具體講一講大家最关心的五個問題:
第一,关于提名委員會人數、組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問題。決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并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关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有三點:
一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别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個界别中何种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别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别法定团體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從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看,1988年4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舉了五個方案,其中有兩個方案主張行政長官人選由普選產生。在如何提名問題上,一個主張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的立法機关成員提名,一個主張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并主張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為工商、金融界代表25%,專業团體代表25%,勞工、基層、宗教团體代表25%,立法機关成員、區域組織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5%。香港基本法最終否定了由立法機关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方案,而采納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方案。這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完全一致的。從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看,曾經出現許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方案,逐步形成兩個主要方案,一個方案主張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另一個方案主張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這兩种方案妥協的結果。這种妥協可以概括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香港特區成立后的頭十年間,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此后如有需要,可以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達至普選;第二個層面,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將選舉委員會變為提名委員會,負責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因此,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社會的共識,從立法原意上講,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相同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关決定中关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已經明確了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关系。鑒于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把“參照”改為“按照”,并明確了“按照”的具體內容,為下一步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指明了方向。
二是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谘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了各方面的政治智慧。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别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行政長官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依法享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怎么體現均衡參與?最主要的是通過提名委員會,使社會各階層、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有平等的发言權。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的客觀需要。
三是有利于凝聚社會共識。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等方面應采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規定,但同時也要看到,在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問題上,還存在比較大的分歧。考慮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作出的,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個界别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当,有利于凝聚社會共識。
第二,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問題。
決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按照這一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時,要成為正式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须获得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總數一半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一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從這一規定本身來看,“提名委員會”這個概念,清楚表明這是一個機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屬于這個機構。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性質上是一种機構提名。由于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其履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職責時要體現集體意志,并且要“按民主程序”,那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求候選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無疑是最順理成章、合乎邏輯的安排。從提名委員會規定的立法原意來看,香港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目的是在三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一是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這方面我已經講過几次,這里就不重复了。要充分发揮提名委員會這三個方面的作用,除了堅持提名委員會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組成外,要求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也是有必要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決定的有关內容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二是保持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的支持,有利于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因為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決定了任何政团或利益团體都無法获得提名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席位,過去几次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情況也表明,沒有任何一個政团或利益团體可以控制選舉委員會。現在這個決定規定要有過半數支持,這意味著任何政团參選人同獨立人士一樣,不可能只靠其政团在提名委員會內占有的席位获得提名,這不僅是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行使提名權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提高提名委員會委員權利的平等性,有利于提高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的平等性,從而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問題。
決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按照這一規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正式候選人的數目可以規定為二名,也可以規定為三名,還可以彈性規定二名或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規定為二至三名,具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確保行政長官普選時最少有兩名候選人,使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也即選舉有競爭性;二是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复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從香港基本法起草開始,行政長官普選時的候選人人數就一直是重要議題,大多數意見在二至四人之間。香港回歸以來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有三次選舉在二至三名候選人之間競選,國外的選舉實踐也表明,在單一職位普選中,真正的競爭往往在二至三名候選人之間展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中間落墨,確定為二至三人。
第四,行政長官必须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問題。
在決定中對這個問題有專門的一段表述,即“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别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须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须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正如我去年11月21日來香港時所講的,“一方面,將來普選時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另一方面,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是行政長官普選時必须解決的主要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重申了行政長官必须由愛國愛港者擔任的原則,并且明確提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须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我理解,這段話既明確了有关政治原則,即確保行政長官必须由愛國愛港者擔任,又確立了選舉的制度目標,即要通過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整體規定,為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提供相應的保障。
第五,关于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問題。
決定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公眾谘詢過程中,香港社會主要关注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對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关注度不高。行政長官報告反映的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顯示,香港社會普遍認同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問題,普遍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须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考慮到有关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辦法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時作出的,經過修改后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這樣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发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于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并為在行政長官普選實行后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穩步推進行政長官普選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在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對于這個決定,我有三點體會,在這里提出來與大家分享。
第一,決定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決定權。
行政長官普選,是“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重大政治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個重大政治問題作出決定,符合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一是,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對特别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兩個產生辦法,中央具有決定權。
根据我國憲法,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國家划分為不同的行政區域實施管理,各地方行政區域都是中央根据國家管理需要而設立的,所實行的制度由中央決定。憲法在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在第31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與此相適應,第62條第十三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别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据此,對特别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以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中央具有決定權。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這個決定權是由全國人大行使的。
二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具有決定權。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及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关解釋的規定,修改兩個產生辦法要經過“五步曲”法定程序,即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法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具有決定權,這個決定權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
三是,香港回歸后,對于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始終行使決定權。
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及其解釋的規定,2004年4月26日、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作出決定,決定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立法會功能团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可以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当修改。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規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以上實踐表明,香港回歸以后,中央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始終行使決定權,履行推進香港民主发展的憲制責任,并構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機制。
第二,決定為實現行政長官普選奠定了法律基礎。
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后,在座的有些人士可能感到決定內容“去到尽”。我認為,實際上是對應当規定的問題規定下來。為什么要這樣規定?我理解,這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負有憲制責任,這次決定的大部分內容涉及正確理解和執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責任提出對香港基本法有关規定的正確理解,并加以貫徹落實。二是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有关規定。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其有关解釋的規定,中央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將來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要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屆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而不能對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因此,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何修改以落實普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在作決定階段予以行使,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必须對普選辦法核心問題作出規定的重要原因。三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如果從起草香港基本法算起,有关爭論已經持續了將近30年的時間,如果從香港回歸算起,也有17年的時間,但香港社會在一些关鍵問題上一直難以達成共識。從爭議的實際情況看,要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必须對一些具有很大爭議的核心問題予以明確,特别是糾正明顯偏離基本法的錯誤認識,否則無休止地爭執下去,永遠不可能達成共識,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不可能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奠定了法律基礎,指明了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方向。
第三,決定有利于創造嶄新的社會政治生態。
這次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將使500多万香港合資格選民第一次實現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將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飛躍,也是為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現普選創造條件。正如決定指出的,“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這必然給香港帶來許多新的變化。在香港現實社會政治情況下,要確保普選在理性氛圍下進行,并最終取得成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香港社會持有各种不同主張的人,放下成見,把握機遇,在愛國愛港的旗幟下實踐行政長官普選。正如我8月21日在深圳所講的,我們從來都認為,大多數泛民主派的朋友也是愛國愛港的。我当時還提到,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复行使主權以及由此帶來的中央政府全面管治權是不會逆轉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是不會逆轉的,香港走向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发展道路的趨勢是不會逆轉的。在這种发展大勢下,謀求把香港變成獨立政治實體,甚至要改變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根本不可能有政治前途。因此,希望那些持有不切實際想法的人能夠改變其立場,加入愛國愛港陣營,和中央政府、全國人民一起,為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為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真心實意地踐行“一國兩制”,共同推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复興的中國夢的偉大事業。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了落實普選的時間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通過決定,明確了普選的路线圖,這都是香港社會所期盼的。我真誠地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依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理性討論,凝聚共識,與中央和特區政府一起,為如期實現行政長官普選而共同努力。
各位朋友:
這次关于行政長官普選的爭議,比历次爭議都激烈,有人甚至用“山雨欲來風滿樓”、“危急存亡之秋”這樣的說法來形容当前香港的局面,還有人在香港報刊上寫文章,說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張,結果將是災難性的。針對這些說法,上個月我在深圳召開的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曾經引用鄧小平先生會見撒切爾夫人時的一段談話,表明中央要用最大的決心和勇氣在香港政制发展問題上果斷地作出抉擇。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其憲制責任,行使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問題上的決定權的重大舉措,是在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轉折點上做出的果斷抉擇。香港民主政治站在了一個新的起點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踐也將邁出新的重大步伐。
香港回歸祖國十七年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到全面貫徹落實。香港同胞当家作主,享有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比历史上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特區政府的領導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區克服种种困難和挑戰,經濟保持平穩增長,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同祖國內地的交流合作全方位擴展,對外交往更為活躍,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一國兩制”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事業,如同人類其他偉大的事業一樣,注定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我們不能因為極少數人唱衰香港、唱衰基本法、唱衰“一國兩制”,就對這一偉大的事業產生懷疑和動搖。堅定不移地推進“一國兩制”事業,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也符合外來投資者的利益。雖然目前香港社會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爭議,但我相信,香港同胞一定會发揚勤勞務實的優良傳統,充分发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团結一心,同心同德,繼續沿著“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軌道穩步前進,與祖國內地共同開創中華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我們堅信,沒有任何困難和障礙能阻擋“一國兩制”偉大事業的進程,“一國兩制”這艘大船在新的征途上揚帆破浪,取得新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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