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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法庭放生砸立會四暴徒--市民要求律政司上訴!!不讓判刑成為先例。鄭陽、戴志誠、張智邦、石家輝,主任裁判官錢禮保你平安!!

把立法會拆了,也只判社會服務令!!你認為香港還有所謂的法治嗎?
立此存照!!市民要求律政司上訴!!不讓判刑成為先例。
鄭陽、戴志誠、張智邦、石家輝主任裁判官錢禮保你平安!!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5/0714/3053520.html
法庭放生砸立會四暴徒
2015-07-14 02:51:43|   大公網
  去年十一月有人網上謠傳立法會審議“網路廿三條”,激發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有多名蒙臉暴徒用鐵馬及磚塊等破壞大樓玻璃門及外牆等多處,涉事的四名被告鄭陽、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及參與非法集會罪兩項罪名,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需要支付堂費500元。控方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近60萬元,但裁判官指金額超出裁判法院權限,建議控方透過民事方式處理索償。有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衝擊立法會的行為判決較輕,可能令激進分子和示威者有恃無恐,變相鼓勵更多暴力行為。/大公報實習記者 鄧滔 記者 龔學鳴
  本案四名被告為報稱廚師的鄭陽(18歲)與戴志誠(24歲),零售員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各人早前承認刑事毀壞及參與非法集結兩項罪名,至昨日判刑。

大樓損毀近50處 維修費59
  案情指,去年1119日凌晨有傳立法會將審議網路廿三條,有多名戴面罩的暴徒響應號召衝擊立法會。期間該暴徒分別用鐵馬撞穿大樓玻璃及石門,又擲石塊及渠蓋,損毀立法會大樓九道玻璃門、七道玻璃幕牆、25塊渠蓋等。事後,本案四名被告被警員認出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據控方透露,事件中立法會大樓受損毀地方包括玻璃幕牆、石門、渠蓋近50處,總維修費為58.7萬元。控方要求法庭就大樓維修費,向四被告頒下賠償令。
  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表示接受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各被告每項罪名各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刑期同期執行,同時各被告均需各自支付堂費500元。至於賠償令問題,裁判官指,控方未有詳細列明各部分的維修金額,而控方所要求的金額,超出裁判法院賠償令的上限10萬元,故此不會對賠償頒下任何命令,建議控方透過民事方式處理索償。

圖癱瘓立會 情節“非常嚴重”
  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法學博士宋小莊認為,鑑於衝擊立法會者是故意毀壞立法會設施,涉及刑事毀壞,同時行為帶有政治目的,試圖令立法會不能正常運作,情節“非常嚴重”,因此今次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各付500元堂費較輕。他舉例稱,若有人故意破壞一間銀行的玻璃門,即有可能被判監禁,而反觀今次案件中的被告被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一般是針對非故意犯罪的行為。
  宋小莊續稱,普通法講求先例,若衝擊立法會的行為判決較輕,可能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參考案例,屆時法官亦不會重判類似行為,有可能令激進分子有恃無恐,無法起到震懾的效果,變相鼓勵更多暴力行為。至於控方要求被告賠償近60萬元,被認定金額超出裁判法院處理範圍,交由民事庭處理索償,宋小莊指,律政司可以選擇上訴,處理刑事方面的案情,同時可與民事賠償合併審理,否則被告僅付500元堂費與其造成的損失不成比例。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今次案件要考慮到示威者衝擊的意圖,屬於惡意毀壞物件,以及是“有預謀”行為,此外示威者破壞的玻璃門並非一般價值,亦可成為加刑理由,“裁判官這些方面考慮少?”;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不涉及縱火的刑事毀壞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衝擊立會者僅被判社會服務令較輕。他又説,近日本港暴力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升級至出動氣槍等器械,若類似案件判決無法起到阻嚇作用,有可能因更多的武力衝擊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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