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10月23日又再出招置七警於死地。
且看一位資深傳媒人 J 對TVB記者處理四分鐘片段手法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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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無線記者對4分鐘片段處理失當,未審先判,用誇張的字眼來描述片段內容。此舉,令全城對七警有惡劣的第一印象極可能影響對七警的公平審判。
原來袁志偉曾批評TVB記者對4分鐘片段的處理手法(他的發言被偷錄),並在網上被佔中黃絲帶圍攻。以下是資深傳媒人撐袁!力證TVB記者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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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的基本觀點其實是新聞課101,最簡單和基本的新聞工作道德倫理。就是:當記者要在報道中向某人或機構作出指控時,要知道指控不等同事實,指控本身是要經過驗證的。在此影片中,袁準確指出報道以直接肯定的判斷語說,六名警員將示威者抬到暗角「拳打腳踢」,袁指出,在沒有TVB記者在現場查證的情況下,寫VO的記者憑什麼得知警察帶該名示威者到該處的原因和動機? 怎知道警員和示威者之間發生過什麼?或是否警員對示威者有別的狀況要在該處處理呢?
問題版本是直接肯定警察抬示威者到該處是為了要毆打,這是報道詞句給觀眾的印象。 未經求證,便當作事實般報道警察的動機,是記者主觀的憶測,有違新聞操守。袁之所以特別嚴格要求,是因為指控特別嚴重,記者有道德責任格外嚴謹。
2 所謂=「拳打腳踢」,反駁的男記者捉字虱,話有拳和腳,有打有踢。問題是:片段看到警員用手,但畫面沒法看到拳頭的,如果你話看到,是在講大話。而手部動作能看清的只有兩三下,但難說是拳擊身體,還是拍打。客觀講是動手。至於腳踢,是踢了,但踢中身體哪部份,畫面沒法看清。 而最重要的是「拳打腳踢」一詞的用法和喻意,「拳打腳踢」不是名詞加動詞那麼簡單,它是一個形容詞,喻意手腳並用的連環襲擊,是嚴重暴力的形容詞。 從畫面所見,手腳動作只有不足三十秒,能見到的手腳動作次數也有限。用「拳打腳踢」來形容並不是客觀描述,而是帶有感情色彩的形容。 最重要一點,其後的驗傷報告證實了該名示威者只受幾處擦傷,身上另有不明原因的紅印。當我聽到TVB說「拳打腳踢」時,我都以為示威者必定重傷了. 事實證明我是被記者誤導了。
3 我個人介意最大的問題,是記者故意說整過過程長達四分鐘,這是記者故意渲染的,因為這是在誤導公眾以為示威者被打了四分鐘,事實上現在全香港都話曾健超被打四分鐘。而片段內事實動作部份不足三十秒。所以,明顯記者是在報道上加入了煽情不實的內容。
袁先生是負責任,有道德的新聞工作者。你們聽不進去,只是因為你們沒有新聞工作者應有的機本道德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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