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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通識基本步:如何判斷 香港記協會 的言論是否可信?(更新版)

通識基本步可以用甚麼方法(How)閱讀判斷記協發佈的言論
他們:(1)要警方20分鐘內發佈突發新聞;否則,(2)就是「拑制新聞自由」
答案:要知一般做法,才讀得穿「記協的不滿」是否有理。

【按:有已移民美國、並在美國當傳媒人朋友甲來郵說:「香港記協好荒謬,在美國早便如此,一定沒有即時報告,有的也是隔天,而且不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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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識一

  於美國,在突發事件發生時,SFPD的媒體關係科不會主動聯係某個特定的媒體。而是媒體記者本人,舉例說,如BCN的記者,他本人要留心收聽警方的Radio。之後,如發現有想報導的突發新聞,會主動去找媒體關係科( Media Relation)。 所以,以三藩市為例,警方是等到記者提問,他們才回答。
  仍以上面的BCN為例,該媒體是特別花錢,請人每天專門收聽警方的 Radio。 設備要去 Radio Shak 店裡面購買一個 Police Scanner,價錢要幾百美元。
  小知識二

   香港記者協會的批評中,提及「警方的第三代通訊系統」,並認為更換通訊系統是「是拑制新聞自由」。真的是這樣嗎?
  不管是第幾代的通訊系統,本身是「警方處理『一般案件』時的內部聯繫」,從前可以「聽到」,原則上是偷聽。也因此,為何一些交通意外,記者或狗仔隊竟可以同步到場?!當然,重要的案件,根本不會隨便用無線電網絡來行動。想偷聽也偷不到。
  現在問題來了,警方更新了通訊系統──於是導致記協反撲。他們不可以明目張膽地叫警方「為何不讓他們偷聽?」,於是,改而針對「你要發放」(我偷聽不到,你就要發放),並用上陳義極高的「拑制新聞自由」來壓警方。
  仍然是原則問題:警方──有即時、注意是指「當下的即時」(記協要求20分鐘內)為傳媒主動提突發事件的訊息嗎?
  記協的指控,於原則,及細節上都不合理──記協的「不滿」,其實相當粗暴、野蠻相信他們的言論,會令香港市民刁民化、野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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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現成例子的。近幾天,我在跟進美國CA San bruno市的火災。消息發佈慢得出奇,慢得我曾以為當地警方有隱瞞(不可能死那麼少人),透過跟進消息流出來的過程,更加明白突發新聞(San bruno市的火災:星期四9月9日當地的突發新聞)美國是如何發放消息的--將來到中學講話時,我會以此San bruno市的火災及所謂的「記協的不滿為事例。

  有時心想,難道麥燕庭──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等人(香港記者協會,是國際記者協會的成員),連「新聞傳媒最自由」的發達國家美國,「為突發事件發放即時報告」也不是由警方主動向傳媒供料的嗎?!
請注意:香港記者,乃至經常針對警方的香港記者協會,完全不缺對國際社會慣常做法的認知

  再說,現時香港記者協會內存在大量(因九七問題)移民美加、之後回流香港重操故業的傳媒人──他們曾在美加生活,會不知道,用「連美國也不去做、不去承擔」的標準來要求香港警方是不合理的嗎?──要警方20分鐘內便通知傳媒?警方,有這責任嗎?記協崇美,就用美國的標準來評論吧!美國的運作清楚顯示,「發放新聞『餵』傳媒──不是警方的責任」;更遑論是做法「拑制新聞自由」了。

  香港記者協會做事持「多重標準」,議事論事充滿偏頗,它的「不滿」大家不要盡信。於本人而言,記協「橫蠻而不講理」,早便自毀長城,無公信力可言!!!
好一個既偏且袒、又偏又倚的香港記協

【後記:上面的按語,是昨天已整理好,打算四傳的。可是,為了確定傳給大家的材料及批評分析建基於事實,昨天再發電郵多問了一位已移居美國、並從事新聞工作的朋友乙,問他,美國警方是如何看待突發新聞的。確定了朋友甲的說法是屬實的,才四傳。也因此,這條blog文曾更新。
查出來的結果,跟昨天朋友甲說的--「香港記協好荒謬」完全一致。
美國的處理方法,上面已用小知識的方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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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聞:記協不滿警方發放突發案比例偏低   2010-9-13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警方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後的發放突發事件訊息做法,是拑制新聞自由強烈要求警方修改現行機制。警方發言人回應時表示,警方十分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警方的一貫政策是在可行情況下,盡量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
  記協於去年7月至12月底的統計顯示,警方更換第三代通訊系統後,去年下半年經政府新聞處發放突發事件訊息,平均每日只得2.7宗,只佔去年全年接獲的罪案總數1.27%,其中9天更沒有發布任何的突發案件,遠低於警方承諾。
  記協指出,警方推行第三代通訊系統時,曾承諾每日發放不少於一百段消息,並在20分鐘內公布但現時要超過4小時才收到,甚至沒有公布,即使作出公布,內容也極為簡單,令人難以判斷案件的新聞性及嚴重程度,而部分涉及官員和名人的突發案件更沒有發放。
  記者認為,傳媒不應在警方篩選下才獲資訊,質疑有關做法是拑制新聞自由,強烈要求警方修改現行機制,容許在不公開報案人個人資料下,實時取得突發信息,並要求消防處更換通訊系統時勿仿傚警方的做法。
  而警方發言人回應時表示,警隊於2004年底開始採用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作內部溝通,目的為提高警隊的工作效率,並增強系統的保密性,以防止犯罪份子竊聽。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及協助傳媒採訪在該系統下獲取突發事件的信息,因此在系統推出以來,當九九九控制中心接到市民緊急求助後,待警務人員抵達現場確定報稱的事件的性質,及採取即時措施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後,控制中心會將有關資料通知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察公共關係科會將收到的信息,以「編輯注意」形式透過政府新聞處的新聞發布系統予以發放,讓傳媒自行決定是否到現場進行採訪。
  發言人稱,警方發放消息時,需顧及公眾的知情權,嚴格按照公開資料守則,亦要考慮不涉及個人私隱或影響司法程序的原則。只要符合發放原則,警方都會向傳媒提供所有突發事故的消息,不會隱瞞。發言人重申,警隊一直重視與傳媒的伙伴關係,並保持良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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