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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香港充斥「足本」及護照上的「外國人」不重要,重要在他們搞政治(鄭宇碩),進佔司法系統.......

此文重要!!
香港充斥「足本」及護照上的「外國人」不重要,重要在他們搞政治(鄭宇碩),進佔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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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耳  独立撰稿人
香港司法有多“独立”?
2014-07-24 08:58:48

香港的司法体制已成为舆论激烈交锋的热点话题。国务院的白皮书向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治港力量提出了爱国的要求,所谓“民主派”立即指责这是干预司法、破坏独立,甚至发出了“你是愿意接受香港法官的裁判,还是接受内地法官的裁判”的质疑。香港的司法制度究竟如何?其独立性真的受到了破坏吗?
要客观认识香港真实的司法制度,应该把中国内地、香港和英国三地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诚然,香港司法系统继承了英国的整套制度,从原则到形式都与英国极为相似。但在一个更加基本的方面,香港是全球司法界的一朵奇葩,与内地和英国都完全不同,那就是——司法人员的国籍。
内地的《法官法》明文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英国的所有法官也都是英国人。但回归之后的香港,虽然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确实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国人。
你只要在英美法系地区(其实主要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美国倒还真不行)有过一定的业务经验(甚至不一定是法官,当过高级律师也可),并且通晓英文(这是香港司法系统几乎唯一的通用语言,法官当庭讲出中文,与当事双方无障碍沟通的场景只会出现在律政剧中),再经过一个以现任法官为主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可以圆自己的香港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或检察官。
那么这些外籍人士在香港司法界占的比例是多少呢?天涯上的一个帖子介绍了一位内地企业家在香港打官司的体验,原帖名为《一个中国人和八个外国法官的故事》。按楼主的经验,在香港法庭上,检察官是英国人,八个法官也都是外国人,华人法官只有一个,而且全程都在旁听。当他对此提出投诉之后,得到的处理是这样:“卫以宽是法庭开审前几天被安排的,顶替了一个华人法官,这样的事在上诉过程中又连续发生了两次,每次都是在开审前把华人法官换成外国法官。我写信向行政长官和首席大法官投诉,结果第四次上庭时三位法官全是外国法官。一共有两名澳洲法官四名英国法官来审讯我,因为证监会和律政署的要害位置也是澳洲人英国人,香港回归十年我现在才明白什么叫港人治港。”
当然,上述引文只是一个内地企业家的单方面叙述,跟他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完全没有关系。它的价值在于,反映出外国人在香港特区的法庭上享有何种地位。
香港法院的网站公布了法官名单,虽然名单上没显示国籍,但至少英文姓名是公开的。从这个网址上看,地位最高的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中,22位法官有18位是欧洲姓氏,次一级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欧洲姓氏。当然不能排除某些华人法官可能改为欧洲姓氏,但想来不会占多数。香港法院也藉此荣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本地法院——外国法官比例最高、本国法官比例最低。不用说,它的“独立性”更是完美无缺,独立到除了领工资外,跟本地政府一点关系没有。
这种体制在现代世界已经很难找到范例。从历史上看,它比英国人掌握一切权力的英属香港要好一些。但如果有人执意将其比作旧中国的租界,虽然有偏激之嫌,恐怕也并非毫无道理从形式上属于中国司法机构、最高审判官由中国人担任、但在很大程度上由外国人操控的特点来看,香港法院与1931年中国收回法权前的上海租界会审公廨、上海临时法院多少有些相似。
香港为何要有这样一种司法制度?也许是因为英国经历过律师引领的美国革命,对于殖民地的法学教育控制极其严格。在占领香港一个多世纪后的1969年,才允许香港大学开办了法律学系,其学生以英籍和英联邦籍为主。
直到1989年,当新招的学生反正不会在英属香港执业的时候,才终于借着“大学本地化”的春风,大量招收本地学生。在此之前,虽然香港的法制化程度一直很高,虽然香港人极为敬畏法律和法官甚至律师(一部律政剧里,主角的父亲在小巷里遇到几个流氓挡路,他掏出一张名片大喊“这是我的儿子,大律师”,流氓遂落荒而逃),但他们中极少有人真正学习过法律,更缺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经验。香港人没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但香港的法制化又必须有人来维持,所以必须不设期限地引入外籍司法人员——不管看上去合不合理,反正这就是香港的现状。
彻底独立了的香港司法,其审判水平究竟如何?在涉及政治的问题上能否做到公平?不由得让我想起后来引发了“蝗虫”广告的著名案件——庄丰源案。香港终审法院的常务法官 Kemal Bokhary(包致金),顶住了来自中央政府、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所有政党的强烈反对(他们一致要求内地居民在香港生的孩子不享有香港居民身份),毅然判港府入境事务处败诉,“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判词第一段写道,“终审法院分析这些数据,亦不认为判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会令香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
这个判决直接激化了陆港矛盾,本来要求中央政府、特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权力的抗议者直接在报纸上登广告辱骂大陆人为“蝗虫”。不过在这位包大人眼中,这些都算不了什么“重大风险”。而这次的判决,只是维基百科“包致金”条目列出的19次“异议判决”中的一次而已。
看到此处,相信很多读者可能对这位包大人感到无语。但是,正如自由主义者所说,人不会生下来就错,是制度导致了人的行为。读者朋友不妨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某国的一个城市突然给你一个终审法官的工作,有公寓、有专车、月薪二十万,你欣然前往之后却发现,这个城市已经走上了一条没有终点的下坡路,外面的人正等着看里面的笑话,一旦下坡到底,你的工作恐怕也会不保;而你的女儿涉嫌偷盗店铺,侄女殴打警员,你动用人脉为她们争取到了轻判(都是包大人家族的光辉经历),以至于请你来的人也后悔,你怎么办?恐怕把自己搞成异议法官,还真是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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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治港者必需是愛國者’, 在司法部門是不適用的.許多大律師和法官因為不是中國人,認為白皮書’侮辱’了他們的國藉, 而沈默遊行抗議. 公開的理由是愛國影響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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