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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分裂飄忽的香港法官----香港的法治,不時被少數法律界人士玩弄於股掌之上

就是這五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鄧國楨;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范理申勳爵
香港的法治,不時被少數法律界人士玩弄於股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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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katv.com/zh-hk/pages-brief/46/ATV%E7%84%A6%E9%BB%9E
終院判案標準飄忽 社會無所適從   唐文
播出日期: 2013-12-18

 事件緣起: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女子,因居港未滿七年,申請綜援被拒,最終獲終院裁定勝訴。終院裁決稱,限七年才可領綜援屬違憲。回歸前,單程證來港者在居港一年後就可申請綜援。及至零四年,當局以行政措施,將限制修改為住滿七年才可申請。社署表示,這項政策的原意,是為了令福利政策能長遠維持,但法院認為這些聲稱並不成立。例子證明,節省的錢是微不足道。
 終審法院指,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法律並未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而居港七年的限制,亦抵觸了兩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是為方便家庭團聚,以及紓緩人口老化。身兼扶貧委員會委員的民協馮檢基認為,判決可能影響公屋輪候的次序,令居港未滿七年的申請者調到較前位置,但由於新來港人士的公屋申請者早已列入輪候冊,相信未必會影響平均輪候時間。亦有學者表示擔憂,認為今次判決對政府造成很大衝擊,擔心其他社會服務或政策包括公屋申請資格,都因此改變。
 雖然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認為,今次判決不會延伸到其他福利政府,但協助這名婦人上訴的社區組織協會,促請政府盡快按法庭判決,檢討各項社會福利及其他政策有關居港年期的規定,確保新移民有公平合理的待遇。以下是唐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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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終審法院17日裁定,港府規定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綜援的法例違反《基本法》。裁決一出,馬上引起社會爭議,爭議的要點集中在政府福利開支會否大增,除綜援之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政策是否也要隨之改變。
其實,終審法院的這項裁決必然會增加福利開支,整個福利政策也免不了需要全面檢討。但是,問題的核心倒不在此,而在於終審法院判案是否有憲法性的管轄權,以及是否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標準。
《基本法》規定,其解釋權在全國大人常委會,香港終審法院能否有權裁定某項法規「違憲」,這個問題值得商榷。即使撇開這個問題,對終審法院的職權限制姑且不論,從對居港權和這次綜援申請權的裁決也可以看出,終審法院對這類與人口政策有關的案件,其判案標準是頗為飄忽的。
在多個居港權案件中,終審法院判案的主要根據是法律條文,而對立法原意及社會影響未作足夠的考慮,甚或根本就不予考慮。例如,對雙非兒童案,法院僅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漠視了該兒童的父母是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但是,對這宗申請綜援案,終審法院判案的主要理據,卻又變為它理解的立法原意和社會影響,而忽視了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
雖然終審法院稱,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特區政府有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福利政策,但又指這些政策須經得起法庭的覆核,而終審法院「覆核」的結果是,「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綜援」的政策,抵觸了「家庭團聚」和「減輕人口老化」這兩個目標,而且廢除這項政策會導致的新增財政負擔「微不足道」。顯然,終審法院認為,政府政策的「效果」是否符合「原意」,以及對社會的影響是否重大,比政府能否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更為重要。
五位法官可以認定政府的政策「不合理」,這是遊戲規則,本來我們應該十分尊重。問題在於,這五個腦袋「五時花六時變」,一時按條文,一時看影響,全無定則,於是全社會便變得無所適從,我們的「尊重」也只有變為「無奈接受」。

對終審法院的這項裁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連續用了三個「盡量」來表示無意尋求釋法;該案的當事人孔允明女士,景況也的確令人同情;因為該裁決而需要額外耗費的社會資源,表面看來,也真的並非巨大到香港社會不能承擔。所以,此案大抵也就成為定案了。值得香港人反思的是,終審法院判案如此隨意搖擺,毫不理會其權限也應受到「始終如一」的制約,是否有被「縱壞」之嫌?若有,則「縱壞」終審法院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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