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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為什麼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 -- 雷鼎鳴(文章轉貼)

【按:何漢權於2009-9-28日「教育現場」專題內撰文《釣魚島事件在發展中》提及──


最近與二十多位中學生談保釣,其中一位中四開始已完全不接觸國史的同學很坦白地說:「既然過去的戰爭,日本已取得釣魚島,今天中國強大了,就說要取回,這會不會是因為知道釣魚島海底含有大量的石油,中國才這樣。」

以下是我的經驗──

有老師向我說,談及主權及釣魚島問題時,有高中生說:「你掉了個錢包三十年也不申訴是你的,人家拿去,也很合理啊!」

通識,避不了談時事,大概也避不開談類似釣魚島及南海問題。

上述學生的說法,聽起來非常涼薄,事實上是因為對國史的無知。──談抗日知識時,也聽過中學生很涼薄的說法。
而「掉錢包」同學的比喻,充分反映大小事的差異被切平。該老師說,她的學生明白「主權」這個詞,卻完全沒有主權概念(這是劉迺強早前一文談及的,困擾香港多時的身份認同問題)。一如何漢權文中的那位同學,應是出於對國史的無知──中國對釣魚台及南海南沙群島,何曾「掉失了三十年也不申訴是你的」呢?
今天我們用「多角度」思考之類的學習目標為教育之方向──是大錯特錯以掉錢包一喻的同學為例,即使學校沒有國史科,她也有責任去搞明白一件事才去發言!!

敢提問,只是個起點!!今天香港教育當局忽然以通識、批判思考來作為教育方向,令本港充斥著「無充足知識」,卻又敢侃侃發言的同學──然而,錯不在他們身上,錯在定出新方向的教育當局。

只要教書或多接觸青少年的人都知道──他們敢問、敢說,卻沒有求知、求識的自覺責任!!!!他們「腦轉數快」,卻不以「無知識」為落後、為恥!!!多可悲。

面對如上述般的同學,請他們──多讀資料,然後才好去發言!!老師要讓學生明白:敢言敢問,只是第一步。求知識,下死功夫求答案,是他們接下去更有意義,也更艱難的目標!!】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信報
為什麼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 - 雷鼎鳴

  上周我寫釣魚台問題時,並沒有討論「釣魚台自古以來便是中國領土」的論據,原因當然不是這些論據不重要,而是它們太多,而且很容易找到,上一輩的老保釣很多都對這些資料滾瓜爛熟,不用我來多說。
  捍衞領土主權前先搞清楚論據,我認為十分重要。不同國家的人民,在領土主權的爭議上大都會十分強硬,但這並不一定是愛國的行為。若是在沒有法理的基礎上強要把別人的領土搶過來,這便只能算是盲目的、貪婪的、不正義的行為。日本的一些所謂「右翼分子」近日的一些活動,正好犯了這個錯誤,也許他們部分人會認為當年侵華也是愛國的行為。反之,若理據充分,捍衞主權卻是國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東南諸國 覬覦西南沙

  與釣魚台相比,在南海中的西沙、南沙等島嶼的主權「爭議」卻是更為複雜。中國在西沙群島有駐軍;台灣則在南沙最大的太平島上有駐軍;越南在1975年開始放棄自己的外交承諾,對西沙、南沙提出主權要求,並侵佔了其中一些島嶼;菲律賓自1946年脫離美國獨立後,搶奪南沙的活動也頗頻繁;近日連美國也表示在此處有利益,馬來西亞也要插上一腳。究其原因,除了石油資源外,南海諸島位處太平洋與印度洋之間的航線,實乃兵家必爭之地。中國經濟實力日漸強大,也使鄰近一些國家產生恐懼,希望能加以圍堵。

  不過,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的主權,卻的確有堅實無比的歷史與法理的基礎,沒有任何爭議餘地。但沒有爭議餘地不等於沒有爭議,例如,我們認為「地球比月球大」是沒有爭議餘地的事實,但卻不可能排除一些無知之輩跑出來唱反調,說月球大得多。當然,這類無聊的「爭議」並不能增加事實的爭議性。

考古學家 畢生尋證據

  我與南沙的主權問題有點「淵源」,大學時期對此已有研究,十五年前我在本報發表的第一篇非經濟學文章便是關於南沙主權的(見拙著《用經濟學做眼睛》)。當年文章刊出的同一天,剛好《亞洲華爾街日報》刊有一文,聲稱中國拿不出任何歷史證據,支持對南沙的主權。這位作者沒有閱讀過中國的文獻,把自己的無知說成是別人拿不出證據,是十分使人驚訝的事。

  十多天後,「無綫電視」的《星期二檔案》播出了一個特輯,記者神通廣大,隨着一位考古學家王恒傑教授乘着小船冒着風浪到這些島嶼考察。王恒傑是滿族人,抗日戰爭時期遭日方轟炸機炸斷手臂,1995年又身患癌症,但對南海諸島的研究,幾十年來卻是不離不棄。我當時乘着到北京出差之便,到中央民族學院拜訪了他。後來聽說他沒有研究經費,向施永青提出,施二話不說,立刻捐了4萬元給他。

  王身故前送了我一本1992年3月出版的《南海諸島學術討論會論文選編》,是國家海洋局1991年主辦的一次學術會議的論文集,有近四十篇專業論文,從國際法、海洋法、考古、歷史等等領域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南海諸島的確自古以來屬於中國。以下我的討論主要根據此書的資料,雖因篇幅所限,我能夠說的,不及書中百分之一,但亦足可使我們明白中國主權理據的由來。

  在領土主權問題上,先佔性及管治是最重要標準,在國際法中,領土與國家本體的距離遠近反而並不重要,例如希臘一些島嶼與土耳其十分接近,但土耳其卻不能據此對這些島嶼擁有主權。

有理有據 中國擁主權

  若論先佔性,中國漁民在南海諸島一帶謀生,可謂由來以久,遠早於越南、菲律賓等國。

  中國古籍《逸周書》、《左傳》與《詩經》等,有不少記載都顯示出中土與南海有連繫,盛產於南海的玳瑁自夏朝開始已當作貢物。今天倫敦的博物館中藏有殷墟出土的商代武丁時期的文物,便有產自南海的龜種腹甲。王恒傑本人在南海諸島的考古工作中,也發現了大量新石器時代及春秋戰國時的陶器殘片,其花紋與華南及海南島所發現的同出一源。由此可印證古籍中有關南海的記載並非虛言,中國先民在那裏生活,歷史古遠。

  先秦時期所開始中土與南海的聯繫有沒有延續下去?東漢光武帝派伏波將軍馬援征服越南後,據《後漢書》記載,在南海有「行部漲海」,即有派軍在該處出巡。晉朝的《廣東通志》亦有記載南海太守鮑靚到附近海域出巡視察。宋代以後,這類記載已多得數不勝數。北宋仁宗皇帝「御序」的《武經總要》便錄有朝廷命令,要在廣東設置巡海水師營壘,「治航魚入海戰艦」,並記載有從今新界屯門出海到西沙的航線。宋代早已把南海納入水師巡邏範圍之內,行使管轄權。元朝在1279年派天文學家郭守敬到西沙測量天文。明朝時中國漁民常在南沙捕魚。1770年清朝時廣東人羅方伯開發南沙,並在太平島上建大伯公廟以紀念之。中國人連續性地管轄及經營南海諸島,歷歷可考,這些島嶼絕非無主之地。

  1931年12月4日法國以「無主地」為由,突然提出對南海諸島的領土要求,但遭中國政府抗議拒絕。1933年重提此議,4月法國派兩艘戰艦到丹伯特島,卻見到早有華人在那裏居住,到太平島時,又見奉祀神人之像,乃華人之物,到中業島,則發現其居民與海南島一直有貿易。1946年11至12月,中國政府派四軍艦及專員接收西沙、南沙,並舉行儀式,重豎石碑,碑文至今猶存,法國並無抗議。台北政府在1966年時又在南沙若干重要島嶼設立石碑。1951年的「舊金山會議」中,日本被規定要放棄南沙及西沙一切權利,但「對日和約」中卻故意不提主權的歸還。中國當時未獲邀請參加會議,但周恩來主理的外交部隨即發表聲明,指出西沙、南沙向為中國領土,不容置辯。

越南菲國 渾水博摸魚

  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有堅實理據,其他國家又如何?

  越南的主要「理據」有幾點︰第一,據法國傳教士塔伯爾在1837年寫的報告中,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曾在一叫黃沙灘或黃沙渚的島上升旗,越南人認為這是西沙的一個島嶼,所以他們對西沙擁有主權。但據塔伯爾自己記錄的經緯度資料顯示,這個島嶼根本不是西沙,而是越南中部近海的廣東群島(此廣東不同中國的廣東)。越南誤把馮京作馬涼,論據當然不成立。

  第二,1834年南沙已在越南的第一張地圖上出現過。中國有關南海諸島的記載早得多,越南的算不上什麼證據。鄭和的航海圖把非洲也包括在內,我們總不能說非洲是中國的。

  第三,法國人曾佔領一些島嶼,並把其劃入安南版圖。法國人為侵佔,中國二次大戰後早已收回,越南這個論據不攻自破。

  對越南最不利的是越南政府曾多次承認過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曾鄭重聲明︰「根據越南方面的材料,從歷史上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應當屬於中國領土。」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寬度為十二海浬的聲明中,指出該規定適用於西沙與南沙群島,越南勞動黨的機關報《人民報》隨即頭版詳細報道,總理范文同亦照會中國總理,表示承認和贊同中國的聲明。國際法中有禁止「反言」的原則,自1975年起越南侵佔了南沙的一些島嶼,應屬非法行為。

  若說越南尚可提出一些儘管是成立不了的歷史論據,那麼菲律賓的做法更似是混水摸魚。1935年菲律賓的舊憲法中把其領土限制在1898年「巴黎和約」的規定中,不可能包括南沙群島。1971年開始,菲律賓發動了修改憲法的程序,為侵佔南沙鋪路,其後並把南沙大部分島礁及附近海域劃入所謂「卡拉延區域」,宣稱其屬於菲律賓。

  菲律賓無法拿出經得起推敲的論據,唯有說南沙群島的島礁是「無主地」,但卻被菲律賓人托馬斯.克洛馬在1947至1950年間所「發現」,所以根據國際法中的「先佔」原則,菲國擁有主權。

  正如上文所述,中國在歷史上對南海諸島經營已久,又何來菲律賓「發現」一些「無主權」?有些人的做事方法或推理過程,就是不懂得什麼叫「認真」。

  中國在百多年來飽受侵略及國土被瓜分之苦,絕不應在經濟有成後便以大欺小。但在領土問題上據理力爭捍衞主權,卻是政府的天職。釣魚台與南海諸島形勢錯綜複雜,中國實應加強防守性的軍備。沒有足夠的軍力,外交也不一定能搞得好,經濟增長也會受到威脅。擴軍在經濟上是消耗性的活動,但這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主任 雷鼎鳴
4 Oc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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