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髮官,還我真法治與是非曲直!!
為燒白皮書事件四人阻差辦公無罪 震怒!!
注意判詞中含傷及社會整體是非曲直的歪理!!東區法院裁判官李紹豪重新定義了「受/不受影響」的意義,並以此判四人阻差罪名不成立。令表證有阻差的四人,竟然可以脫罪!
1.
裁判官李紹豪的判詞及判決令香港弱智化!判詞將「受/不受影響」的意思作病態、扭曲的處理。勢令不守法的空間無限擴大,直接衝擊社會文明。
李紹豪認為黃之鋒及羅冠聰最終「不影響」執法的判詞如下:(引自報章)「兩人的行為僅令探員不便,稍加費力便能完成,例如令何警長多行了幾步,便能行至其他示威者,何警長的工作亦無迫切性。」(意即:「阻你多行幾步路、多花40秒,不足以對執行職務構成影響;而且,最終都執到法。所以「阻差」罪名不成立)。
市民請小心,李紹豪判詞中的道理,其危險及顛覆性,足以令往後的香港社會禮崩樂壞,無社會秩序可言。一、警方不是必然要馬上執法,受阻40秒沒問題。二、警方執法,市民並非必然要配合!!!
「不受影響」被扭曲,阻差辦公罪將被李紹豪此案例變成形同虛設!!
2.
此次裁判官神奇地挖空心思為被告「找一些辯方律師也想不出來的理由來抗辯」(裁判官用盡方法去「估計」羅冠聰阻擋警長滅火,是可能不知道身穿便服者是警長)。在涉及反對派的案件上,法官都成了被告的辯護律師?而這類髮官,還會不斷-判-案!!為香港法治立案例。而香港行的是先例可援的普通法!
3.
律政司必須上訴!!
4.
香港市民──請清楚知道此案例之顛覆性,千萬不要再沉默!!向香港假髮官、一眾黃屍裁判官說不!!還我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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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紹豪對涉及阻差、襲警或藍黃政見之爭的昔日判例 如下:
1. 例一:2015年4月13日,反新界東北示威男子黃郁善阻撓警員執法,令警員胸骨骨折。當時判官是李紹豪,只判守行為繳交500元訴訟費。
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大批示威者在龍匯道與添美道集結,並與警方爆發衝突。其中黃郁善被捕,被控以「抗拒警務人員」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兩罪均獲不提證供起訴。26歲被告黃郁善為兼職補習老師。案情指,他被抬上警車時,用膝蓋撞警員胸部,導致該名警員胸骨骨折,要請假9天。被告透過辯方律師向受害警員致歉。
李紹豪指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然而,他卻只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另付500元堂費。(案件編號:ESCC3972/14)
2. 例二:判反黃絲的「維園阿伯」文浩泉罪成囚7天的,也是東區法院李紹豪。此外,請留意,當時「在庭上手機發出聲響」也被沒收手機;文伯對李紹豪唇槍舌劍會被警告有罪。可是,今時今日,換了是曾健超案,有人可以罵法官是狗官,可以禁主控官於法庭內90分鐘,並最終由犯人通道離開,這些人,卻可以逍遙法外!!香港真的有公平法治嗎?!
2015年7月16日「維園阿伯」文浩泉(71歲)案情概要如下。2014年10月「佔中」期間,向一黃絲男生懷疑叉頸兼扯脫黃絲帶。此案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文伯與裁判官李紹豪爭辯接近半小時,最終被判即時入獄七日。
李紹豪認為被告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判他即時入獄。李紹豪認為有需要判處一段短期監禁,以阻嚇被告不要重蹈覆轍,及警惕其他公眾人士不要向持不同意見人士使用實質武力。
李紹豪判刑時指:「此乃法律之不容,破壞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言論自由,此風不可長!」並強調法庭保護持不同意見人士的言論自由。
被告文伯沒聘請律師,是自辯。文伯指李官「幫受害人製造陷阱讓他踩進去」,又認為李官「用半隻手指令我身敗名裂」,稱不明白為何所有人都要保護受害人。
文伯提出保釋申請以等候上訴,獲准。保釋條件包括500元現金,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需於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上訴書。另外,「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今早在庭上手機發出聲響,被法庭沒收其手機至今日聆訊完結。他多次向庭警要求提早取回電話。
可同時參看:http://hongkongfirst.blogspot.hk/2016/06/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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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政府成立「獨立司法公正監察委員會」,將不公、不正、不義的法官,好似李紹豪之流,違背法治精神、出賣公義,無資格出任法官的一眾司法界的敗類,趕出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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